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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发布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增强公众消费维权意识,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玉溪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梳理了2023年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送上消费维权“锦囊”。

新买木地板不到一个月就褪色

新房装修,赵女士在一商家购买木地板。商家送货上门安装后,不到一个月木地板就出现褪色现象,赵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到市消协进行投诉。确认赵女士投诉属实后,工作人员多次与销售木地板的商家、厂家沟通联系,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赵女士购买木地板的全部费用,拆除全部木地板并运走,补偿赵女士1000元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商家所售的木地板在短期内出现了褪色问题,导致消费者耗时耗力重新返工,应承担修理、更换等相关责任。

购买超标车无法上牌

2023年6月,市民李女士到华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自己两年前通过以旧换新活动在某专卖店购入一辆电动三轮车。现在她按照交警部门要求为电动三轮车落户时,被告知没有发票无法落户,李女士到专卖店找老板开具发票却被告知无法开具。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到县消协寻求帮助。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李女士的电动三轮车已购买两年,相关材料专卖店实在无法出具,且该车属于非标电动车,已错过非标电动车过渡上牌期。经调解,专卖店补偿李女士1400元,车子由李女士自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李女士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新的技术规范,消费权益客观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专卖店作出赔偿,为李女士挽回了一定损失。

烫发无效果引争议

2023年4月,市民邱女士花费500元到元江县某理发店烫染头发。发型师从上午9时操作到下午5时,邱女士的头发依旧不成型,卷曲度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于是向商家反映烫发没效果,要求退款。商家拒绝后,邱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经调解,理发店退还邱女士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等相关补救措施。消费前商家未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对于可能发生的情况未明确处理方式,美发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应当作出赔偿。

“一元换购”不兑现 

2023年6月,通海县的刘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瓶饮料,当时该品牌正在进行“开盖有奖”促销活动。刘先生打开饮料后,发现瓶盖内标注“加一元可换购一瓶同款产品”的字样,但超市工作人员却不予兑奖,让刘先生到其他超市换购。刘先生觉得超市的做法不合理,应兑现承诺,便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确认刘先生投诉属实后,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该负责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照瓶盖内标注内容进行兑换。

本案中,饮料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开盖有奖”“一元换购”等促销活动内容,目的是为了促销盈利,实质上属于广告内容。超市作为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事先与上游供货商就促销活动如何开展进行对接,并配合商家按所售商品的促销规则兑换,而不能将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水站经营权转让起纠纷  

通海县的詹先生在一水站购买了水票,一段时间后联系水站送水上门却被拒,理由是前期售卖水票的人员已跑路,新接手的水站不能继续送水。詹先生认为不合理,与新水站协商未果。经通海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和调解后,新水站负责人承诺继续为詹先生提供送水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在转让充值消费金额前,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擅自转让充值消费金额,即转移债务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水站退还尚未消费的卡内余额或继续履约。对于经营者之间,在转让过程中未明确的债务纠纷双方可进行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家不按宣传内容履行承诺

2023年5月,元江县的杨女士看到某商家发放的宣传单上写着“凭此单可在本店内抵扣价值600元物品”的宣传内容。杨女士便到店选购了一副价值598元的镜架,但店员告知必须含镜片整套购买才可享受抵扣优惠。杨女士表示未在宣传单上看到有关内容字样的标注,认为商家实际促销活动与宣传内容不符,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遂将商家诉至县消协。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照宣传单内容履行承诺,给予杨女士抵扣价值600元的物品。

本案中,商家为促销而制发的宣传单未对使用规则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理解与其宣传产生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理应按照宣传内容兑现承诺。

婚介机构不履约  

市民易女士在某婚恋公司办理了一款6280元的红娘服务,签订《婚恋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推荐人数等内容。合同期内,商家未按约定履约,且易女士在该公司开设的会员平台展示区内发现虚假男会员信息,便提出与该公司终止合同,要求退还一半服务费被拒。易女士到市消协投诉后,婚恋公司将未履约的事项费用退还易女士。

本案中,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了婚姻介绍服务费。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未按合同履行约定,已构成合同违约的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汽车发动机异响

市民梁先生于2023年3月在一商家购买了一辆汽车,4月初发动机就出现异响,梁先生多次找商家协商,要求商家为其更换一辆全新汽车被拒。接到梁先生的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梁先生所购汽车发动机目前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家理应履行“三包”义务。经调解,商家为梁先生的车辆更换了一个原厂全新发动机,给予6000元补偿并赠送2次车辆保养。

商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三包”义务。

价外加价销售药品  

市民李女士在澄江市某药店选购了一瓶标价49.8元的药,结账时实际付款小票却显示收取了56元,问询后药店收营员却以收银系统内显示的就是56元为由拒绝退还差价。李女士认为该药店的药品标价与实际不符,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经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药店确实存在药品标签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遂对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药店负责人向李女士道歉,补偿李女士200元。

本案中,该药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不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元江县的白先生在某建材店花费1100元购买了一扇卫生间门,半个月后商家上门安装,白先生发现送装的门与订购时自己选中门的颜色不一致,于是与商家协商按订单约定更换门的颜色。商家拒绝了白先生,表示如果更换必须另外支付500元/扇的费用。白先生认为商家不诚信,就到当地消协进行投诉。经调解,由商家按订单约定上门为白先生送装门,并承诺会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本案中,白先生向该建材店订购门并全额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建材店未能按照约定向白先生提供商品,侵害了白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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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梦琪   审核:刘燕   终审: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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